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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兵役制度中“二十三始傅”的意义与启示

 
来源:国防科技工业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22
 
一、引言 汉代兵役制度[1],其意义在于“全国皆兵”。一个国家的兵役制度与其政治、经济和军事密切相关。汉代战争频发,军法的制订与整理也随之不断变化,汉代律法可供参考者少,汉代军法散乱流失严重,已无法见其全貌,只有从《两汉会要》和《历代刑法考》等相关古籍中能找到屈指可数的几条。幸有近些年来的出土文献,为研究汉朝军法律令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 我国兵役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于维持和发展我国军事实力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参见中国兵役制度发展历史和世界现代兵役制度发展模式,中国未来的兵役制变革必然要找一条符合中国特色国情的道路。因此,汉代兵役制度的研究与思考,对于中国21 世纪的崛起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学者最开始研究汉代兵役制度时,参考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等古文书,对汉代兵役制度进行初步探索。而后借助江陵凤凰山汉简、居延新简、睡虎地秦墓竹简等资料,学者的研究从宏观描述转向概念解析。随着张家山汉简、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简牍等史料的公布[2],汉代兵役制度研究一度又成为了热门课题,学者借助新发掘的古代文书重新探究了汉朝时期的徭役、兵役等相关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对于兵役制度的著作,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两者都规定了军队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军人义务等内容。西方国家的兵役制度[3]经历了普遍义务兵役制度和志愿兵役制度。 在《国富论》的第五篇中,亚当·斯密曾分析过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兵役制度形式。日本相对较早开始在汉学界发起研究,其中滨口重国自1931 年开始,在《东洋学报》等刊物上发表了《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等文章,系统地阐释了他对秦汉徭戍制度的基本认识。 三、汉代兵役制度 (一)汉代兵役制度的演变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国民户口加强管理,在地方上全面实行郡县制,兵制沿袭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的郡县征兵制。汉承袭秦制,征兵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汉高祖刘邦先让萧何编订《九章律》,后又让韩信申明《军法》。汉武帝时期,也曾修正已有的律法,按时代背景需要补充新律法。 西汉初年,全国范围内征兵,男子从23 岁起依法服兵役。服役期满后,可以退伍回乡,但仍为后备兵,随时接受国家的调遣,直到56 岁免除兵役义务,方可颐养天年。 西汉中期,汉武帝扩张国家版图,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破坏,人力资源匮乏,单纯征兵无法满足战争需要,因而开始实行募兵制。募兵制度的募集对象多是小农、流民,少量是犯罪而特许免役的官史或百姓,以及被赦免的奴隶。西汉募兵制,是我国兵役制度史上的一个显著变化。此外,汉武帝曾大量征集少数民族的将领和部属,借助其善长骑射的能力,为汉朝的领土扩张做贡献。此举在历史上,开拓了中央王朝开发少数民族军事力量,民族兵种优劣互补共同作战的先河。 古文“兵少不足以卫、兵多不胜其养”,东汉光武帝刘秀下诏罢去了各郡国的都尉等军事官吏,正式废弃了郡国士兵的训练制度和每年一次的都试制度[4],导致人民脱离了战争,不懂得兵事与作战方式,平时维持的军事力量难以应对突发战争。东汉末期进行的职官改革,引发了中央在边疆地带的大权旁落。灵帝将各州刺史改称,分配兵权,结果后期手握兵权州牧并没有像灵帝期望的那样平息各地起义,保证中央的集权统治。相反,他们擅自征兵,扩大军队势力,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调遣部队,令中央丧失了军事领导权,州牧势力不断扩张壮大,逐渐形成了群雄割据的分裂局面。 汉代兵役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普遍、义务轮换的征兵制向职业、有偿的募兵制的转化,同时,士兵的出身族属也经历了由汉人向蛮夷的转化。 (二)二十三始傅 “傅”在汉代指言著名籍,用以记录符合年龄要求的能给国家服役的人员名单。 徭役通常分为兵役和力役两种,但汉统称兵役,详细来讲可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5]。对于服役的初始年龄,秦代标准为17 岁,汉初沿袭秦代未加修改。后传说,景帝时期“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时期改为“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至西汉中后期及东汉都没有再次改变。 然而,张家山汉简《傅律》[6]中有记录说明,汉初吕后时期,男子“始傅”的年龄取决于其父与他本人的爵位,并以此分为三个档次,相邻档次间隔两岁。详细来讲,男子父亲爵位在卿之上以及男子本人爵位在大夫之上的,“始傅”于24 岁;男子父亲爵位在大夫之上到五大夫之间以及男子本人爵位为不更或者更高的,“始傅”于22岁;男子父亲爵位在不更之下的所有人,“始傅”于20岁[7]。由此可见,“始傅”年龄因官爵地位不同而存在差异,这些无不反映了社会中不平等现象,封建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初现端倪。 因而,西汉初期的“始傅”年龄在吕后时期分别为24 岁、22 岁和20 岁。不能笼统地认为景帝时期20 岁,昭帝时期23 岁。 (三)五十六免老 “五十六免老”中的“免老”是指高龄男子享有豁免徭役的特权。《傅律》记载,处于不同社会地位人群之间存在免老年龄的差异,由此可以看出西汉初期倾向于减轻徭役,但不同爵位的人享受不同的免老待遇[8],出现了明显的阶级社会形态。此律令表面上看似人人平等,全民服徭役,但实际上位高权重之人可以不服徭役。汉初徭役制度的不平等,说明阶级性仍为封建社会的主导。 (四)汉代兵役制度之国防 汉代的国民兵役,分为中央的卫兵、边郡的戍卒以及原地服兵役三种。戍卒与正卒不同,国家不发军饷,一切费用自己担负,在《汉书·贾谊传》[9]有过相关论述。 汉代国民三岗轮流服役的制度优点在于服役的时间比较短,既能时刻保持军队兵员年龄偏向青壮年群体,又能储备更多的兵力来备战;再有,让轮流服役让更多的人来服现役,不但可以加快公共建设,还能更好地应对敌袭,保卫国家安全。三岗轮流服役的制度缺点在于服役时间不够长,接受军事训练的士兵很难全面又熟悉地掌握那些复杂的军事技术,熟练地使用军事装备。上战场前,必须给预备役的兵员们组织复训,才能让他们成为合格的后备兵员。待到战争时期,不对军事训练加以练习,指挥使和将士无法达到合适计划的默契,作为发起战争的一方容易战败。其次,募兵的来源杂乱,存在游手好闲的无赖之徒,甚至是兵痞混杂其间,降低了士兵素质,自然不利于作战和统领。 西汉末年中央政治动荡不安,拥有土地的大多数是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的地主。他们釆用庄园的经营模式,集多种产业发展于一身,经济实力雄厚,为了保护财产更是像养“部曲”或“家兵”,这样武装完备的地主集团逐渐成为当地的豪强势力。 东汉末年,一部分州牧郡守,甚至于地方豪强,假借募兵平叛的名义,组建私人军队,各地势力割据的情况十分突出,许多人拥兵自立,加剧了国家的分裂和混乱。边疆势力的迅速崛起,成为王朝危机的重要根源,而完整有序的国家边防在权利争夺中逐渐瓦解。 (五)“二十三始傅”制度之民生 汉代每个在服役年龄短内的男子,按册籍编定,每年都要有一个月,来替国家义务做工,在汉代被唤做“更卒”,“更”是更替轮番的意思[9]。如同当代国家基础建设工作,不过古代是纯义务,并没有薪酬。 汉代始役年龄最终设为23 岁有其内在的意义。古代农业经济简单,无法增加粮食产量,只能选择节约用粮。古时候农田无法旱涝保收,平均约三年一个荒年。荒年靠粮储得以温饱,荒年结束,存粮也空了,来年又得从头开始储蓄粮食。由此可见,“二十三始傅”改善了民生。男子20 岁就能自己耕种土地,独立生活。国家为了减轻人民的家庭负担,把服役年龄从20 岁起提高到23岁,男丁去服兵役之前,就可以先积攒下一年储蓄,免除为家中老小生活的担忧,再离家为国家服役。延迟服兵役的时间,保证一年的存粮,可以有效缓解百姓温饱问题。 汉朝不能保证人人有收入,却是无论男女老少,要求每个国民缴纳一定税款,以充实国库。如若交不出税,即当违法处置。由于规定中奴隶主为奴隶负担其加倍税收,奴隶自身无须承担赋税,许多人为了免于因交不起税违法受罚,而甘愿卖身为奴。 对于汉民的生活来说,强制性的力役实在苦不堪言,践更、二十地方服役,去中央作卫士,到边疆戍守等后无战争时回来预备,随时准备上战场,在无战争时期要对国家尽职尽责,即使没有土地,没有收入来源,却要缴纳人口税款,汉代的力役对于民生来讲,实在不尽人情,将百姓比作低下苦力,有大批奴隶的地主在缴纳加倍税款同时,却是可将奴隶用作挖矿铲煤的苦力,赚取更大的利益。 在中原地区生存的汉族是农耕民族,向往稳定和谐的生活,不喜战。汉初以后,士兵的身份地位下降,凡是身份等级地位稍高的人就会与兵役告别,或花钱找人代为服役,而军旅中越来越多为社会鄙视的低贱者,因而人们轻视当兵,不愿从戎。 四、汉代兵役制度对我国兵役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我国现代兵役制度与汉代兵役制度的异同 1.我国现代兵役制度 随着兵役学理论的发展,公民承担国家军事义务服兵役的内涵更加丰富,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公民服现役及包括服预备役在内的其他兵役形式的统称[10]。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兵役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完善创新,实现了士兵长短期服役的合理搭配,志愿兵制的稳定发展,兵役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善。 现阶段,为了更科学地分配人力资源,我国部队创建了文职人员制度,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人才结构,开辟了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部队服务的新渠道。调整了义务兵征兵对象。同时,各级兵役机关也把征集对象的主要群体拓宽,全日制高中生、本科生等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均对应享有一定的参军优待政策。 从世界兵役制度发展变迁的角度来看,现代兵役制度是在经历了20 世纪战争的实践检验之后才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历代兵役制度的优点,而且适应了现代化对军队建设的需求[11]。 2.汉兵役制度和现代兵役制度的异同 (1)征兵制 汉代初年征兵制度尚未成熟,依据《食货志》[12]记载,23 到56 岁的男子全部都要强制性地服兵役。先在本郡做一年地骑士或者材官,汉代人称“正卒”。正卒在这一年里,通过日复一日地军事训练,学习必备的军事技能。一年兵役结束后,这些作为正卒们就成为了国家的预备兵。之后在国家有战争烽火需求的时候,这些经历过“正卒”训练的预备兵,就要应征为国家服务。有的要去做一年“戍卒”,在边防军服役,有的要去做一年“卫卒”,在京城警备部队服役。待到三年徭役结束后,合龄男子每年还要在本地服劳役一个月,称为“更卒”,其主要的任务就是修营垒、建陵墓、宫室,修河堤,运输等为国家和皇族服务。 由此可见,汉代中央政府基本上创建和普及了义务兵役制度,男子成年后,年满20 岁就要在官府登记身份。然后,根据“三年垦耕,一年储蓄”的原则,到23 岁开始正式服役,其服役的义务56 岁停止。在法定年龄段内,每人一生要服三次兵役,且国家不给军饷,戍卒要求自备衣服口粮。 然而现代义务征兵制年满18 到22 岁之前有资格服从兵役,“强制性”并不是指公民到了适应年龄必须充实军力,而是强制要求适应年龄,合适的身体要求,相关合法条件,在这些必须条件中筛选合适的义务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服役。军人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吃住全部由军队免费提供。此外,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放津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出行旅游均可凭借军人身份获得优待,国家和军队代缴养老保险等费用。退役后可推荐就业、分配地方工作、报考国家公务员等。 (2)募兵制 汉武帝连年与匈奴作战,保卫开拓边疆,单纯依靠征兵制度,兵力供应不足,于是选取募兵的方式来开辟新的兵源。到了西汉后期,募兵的方式逐渐成为最主要的兵力来源。另外汉代也曾发奴为兵,东汉时期以募兵制为主,逐渐废除征兵制,应召的人员主要有农民、少数民族、商人和刑事罪犯等。招募办法主要依靠从军优待政策,如财物发放和免除赋役等。受募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体、技能条件,而且要勇敢。应募为兵者,享有一定的赏赐和福利待遇。 现代志愿兵役制度为募兵制,公民完全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自主与军方签订服役合同。相比于汉代兵役,当今的军队福利更优质,时处和平年代,人民也更向往军人的生活,乐于参军。 (3)谪戍 谪兵就是将罪犯充军,两汉时期很常见,但并未形成正式的兵役制度,只不过是在兵源匮乏的时候所用的权宜之计。我国现行的《兵役法》[13]第16 条规定,有犯罪先科的人不在征兵范围内,从而保证了我军良好的风气。 (二)汉代兵役制度对现代兵役制度的启示 西汉的轮流兵役制度不给军饷,自备食粮,力役制度,纳人口税加大百姓生活压力。东汉以募兵制为主来召集军队作战,却给了州牧机会来组织自己的势力,导致了中央丧失了军事领导权。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并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4],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士兵的素质,能更有效发挥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保卫国家安全。现代兵役制度体系下,无论征兵募兵,待遇均能保证士兵家庭物质上过得幸福,这样士兵才会安心服役。此外,现代军人退役后也要优待,如分配工作,重新报考事业编制工作等福利待遇。 征兵制度对于国家力量有很大的影响,征兵制度的发展对于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举重轻重的作用。 结语 汉代兵役制度依照秦朝的制度继续实行,又结合时代特征做出了适当的调整。汉朝注重王权至上,把征调兵役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关于人口税收,任凭圣意减轻赋税的做法,体现着汉代兵役制度在不断阶级斗争的过程中不断进步,这有利于缓解阶级矛盾。 本文从国防和民生两方面分析汉代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充实军力,汉兵役制度为三种服役轮流制,有着保持年轻鲜活军力的优点,也有服役时间短暂军心不齐,无战争时军事力量相对削弱的缺点。汉代力役、人口税款等不公平制度于民生方面有着消极影响,后来实施的“二十三始傅”在民生方面有着一定的改进。从汉兵役制度得来的启示和教训,成就了如今相对完善且公平的现代兵役法。对于汉兵役制度的其他方面分析,还需进一步的考证和研究。 [1]张寒.汉代兵役制度研究[J].人民论坛,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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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免除兵役义务,方可颐养天年。西汉中期,汉武帝扩张国家版图,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破坏,人力资源匮乏,单纯征兵无法满足战争需要,因而开始实行募兵制。募兵制度的募集对象多是小农、流民,少量是犯罪而特许免役的官史或百姓,以及被赦免的奴隶。西汉募兵制,是我国兵役制度史上的一个显著变化。此外,汉武帝曾大量征集少数民族的将领和部属,借助其善长骑射的能力,为汉朝的领土扩张做贡献。此举在历史上,开拓了中央王朝开发少数民族军事力量,民族兵种优劣互补共同作战的先河。古文“兵少不足以卫、兵多不胜其养”,东汉光武帝刘秀下诏罢去了各郡国的都尉等军事官吏,正式废弃了郡国士兵的训练制度和每年一次的都试制度[4],导致人民脱离了战争,不懂得兵事与作战方式,平时维持的军事力量难以应对突发战争。东汉末期进行的职官改革,引发了中央在边疆地带的大权旁落。灵帝将各州刺史改称,分配兵权,结果后期手握兵权州牧并没有像灵帝期望的那样平息各地起义,保证中央的集权统治。相反,他们擅自征兵,扩大军队势力,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调遣部队,令中央丧失了军事领导权,州牧势力不断扩张壮大,逐渐形成了群雄割据的分裂局面。汉代兵役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普遍、义务轮换的征兵制向职业、有偿的募兵制的转化,同时,士兵的出身族属也经历了由汉人向蛮夷的转化。(二)二十三始傅“傅”在汉代指言著名籍,用以记录符合年龄要求的能给国家服役的人员名单。徭役通常分为兵役和力役两种,但汉统称兵役,详细来讲可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5]。对于服役的初始年龄,秦代标准为17 岁,汉初沿袭秦代未加修改。后传说,景帝时期“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时期改为“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至西汉中后期及东汉都没有再次改变。然而,张家山汉简《傅律》[6]中有记录说明,汉初吕后时期,男子“始傅”的年龄取决于其父与他本人的爵位,并以此分为三个档次,相邻档次间隔两岁。详细来讲,男子父亲爵位在卿之上以及男子本人爵位在大夫之上的,“始傅”于24 岁;男子父亲爵位在大夫之上到五大夫之间以及男子本人爵位为不更或者更高的,“始傅”于22岁;男子父亲爵位在不更之下的所有人,“始傅”于20岁[7]。由此可见,“始傅”年龄因官爵地位不同而存在差异,这些无不反映了社会中不平等现象,封建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初现端倪。因而,西汉初期的“始傅”年龄在吕后时期分别为24 岁、22 岁和20 岁。不能笼统地认为景帝时期20 岁,昭帝时期23 岁。(三)五十六免老“五十六免老”中的“免老”是指高龄男子享有豁免徭役的特权。《傅律》记载,处于不同社会地位人群之间存在免老年龄的差异,由此可以看出西汉初期倾向于减轻徭役,但不同爵位的人享受不同的免老待遇[8],出现了明显的阶级社会形态。此律令表面上看似人人平等,全民服徭役,但实际上位高权重之人可以不服徭役。汉初徭役制度的不平等,说明阶级性仍为封建社会的主导。(四)汉代兵役制度之国防汉代的国民兵役,分为中央的卫兵、边郡的戍卒以及原地服兵役三种。戍卒与正卒不同,国家不发军饷,一切费用自己担负,在《汉书·贾谊传》[9]有过相关论述。汉代国民三岗轮流服役的制度优点在于服役的时间比较短,既能时刻保持军队兵员年龄偏向青壮年群体,又能储备更多的兵力来备战;再有,让轮流服役让更多的人来服现役,不但可以加快公共建设,还能更好地应对敌袭,保卫国家安全。三岗轮流服役的制度缺点在于服役时间不够长,接受军事训练的士兵很难全面又熟悉地掌握那些复杂的军事技术,熟练地使用军事装备。上战场前,必须给预备役的兵员们组织复训,才能让他们成为合格的后备兵员。待到战争时期,不对军事训练加以练习,指挥使和将士无法达到合适计划的默契,作为发起战争的一方容易战败。其次,募兵的来源杂乱,存在游手好闲的无赖之徒,甚至是兵痞混杂其间,降低了士兵素质,自然不利于作战和统领。西汉末年中央政治动荡不安,拥有土地的大多数是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的地主。他们釆用庄园的经营模式,集多种产业发展于一身,经济实力雄厚,为了保护财产更是像养“部曲”或“家兵”,这样武装完备的地主集团逐渐成为当地的豪强势力。东汉末年,一部分州牧郡守,甚至于地方豪强,假借募兵平叛的名义,组建私人军队,各地势力割据的情况十分突出,许多人拥兵自立,加剧了国家的分裂和混乱。边疆势力的迅速崛起,成为王朝危机的重要根源,而完整有序的国家边防在权利争夺中逐渐瓦解。(五)“二十三始傅”制度之民生汉代每个在服役年龄短内的男子,按册籍编定,每年都要有一个月,来替国家义务做工,在汉代被唤做“更卒”,“更”是更替轮番的意思[9]。如同当代国家基础建设工作,不过古代是纯义务,并没有薪酬。汉代始役年龄最终设为23 岁有其内在的意义。古代农业经济简单,无法增加粮食产量,只能选择节约用粮。古时候农田无法旱涝保收,平均约三年一个荒年。荒年靠粮储得以温饱,荒年结束,存粮也空了,来年又得从头开始储蓄粮食。由此可见,“二十三始傅”改善了民生。男子20 岁就能自己耕种土地,独立生活。国家为了减轻人民的家庭负担,把服役年龄从20 岁起提高到23岁,男丁去服兵役之前,就可以先积攒下一年储蓄,免除为家中老小生活的担忧,再离家为国家服役。延迟服兵役的时间,保证一年的存粮,可以有效缓解百姓温饱问题。汉朝不能保证人人有收入,却是无论男女老少,要求每个国民缴纳一定税款,以充实国库。如若交不出税,即当违法处置。由于规定中奴隶主为奴隶负担其加倍税收,奴隶自身无须承担赋税,许多人为了免于因交不起税违法受罚,而甘愿卖身为奴。对于汉民的生活来说,强制性的力役实在苦不堪言,践更、二十地方服役,去中央作卫士,到边疆戍守等后无战争时回来预备,随时准备上战场,在无战争时期要对国家尽职尽责,即使没有土地,没有收入来源,却要缴纳人口税款,汉代的力役对于民生来讲,实在不尽人情,将百姓比作低下苦力,有大批奴隶的地主在缴纳加倍税款同时,却是可将奴隶用作挖矿铲煤的苦力,赚取更大的利益。在中原地区生存的汉族是农耕民族,向往稳定和谐的生活,不喜战。汉初以后,士兵的身份地位下降,凡是身份等级地位稍高的人就会与兵役告别,或花钱找人代为服役,而军旅中越来越多为社会鄙视的低贱者,因而人们轻视当兵,不愿从戎。四、汉代兵役制度对我国兵役制度改革的启示(一)我国现代兵役制度与汉代兵役制度的异同1.我国现代兵役制度随着兵役学理论的发展,公民承担国家军事义务服兵役的内涵更加丰富,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公民服现役及包括服预备役在内的其他兵役形式的统称[10]。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兵役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完善创新,实现了士兵长短期服役的合理搭配,志愿兵制的稳定发展,兵役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善。现阶段,为了更科学地分配人力资源,我国部队创建了文职人员制度,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人才结构,开辟了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部队服务的新渠道。调整了义务兵征兵对象。同时,各级兵役机关也把征集对象的主要群体拓宽,全日制高中生、本科生等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均对应享有一定的参军优待政策。从世界兵役制度发展变迁的角度来看,现代兵役制度是在经历了20 世纪战争的实践检验之后才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历代兵役制度的优点,而且适应了现代化对军队建设的需求[11]。2.汉兵役制度和现代兵役制度的异同(1)征兵制汉代初年征兵制度尚未成熟,依据《食货志》[12]记载,23 到56 岁的男子全部都要强制性地服兵役。先在本郡做一年地骑士或者材官,汉代人称“正卒”。正卒在这一年里,通过日复一日地军事训练,学习必备的军事技能。一年兵役结束后,这些作为正卒们就成为了国家的预备兵。之后在国家有战争烽火需求的时候,这些经历过“正卒”训练的预备兵,就要应征为国家服务。有的要去做一年“戍卒”,在边防军服役,有的要去做一年“卫卒”,在京城警备部队服役。待到三年徭役结束后,合龄男子每年还要在本地服劳役一个月,称为“更卒”,其主要的任务就是修营垒、建陵墓、宫室,修河堤,运输等为国家和皇族服务。由此可见,汉代中央政府基本上创建和普及了义务兵役制度,男子成年后,年满20 岁就要在官府登记身份。然后,根据“三年垦耕,一年储蓄”的原则,到23 岁开始正式服役,其服役的义务56 岁停止。在法定年龄段内,每人一生要服三次兵役,且国家不给军饷,戍卒要求自备衣服口粮。然而现代义务征兵制年满18 到22 岁之前有资格服从兵役,“强制性”并不是指公民到了适应年龄必须充实军力,而是强制要求适应年龄,合适的身体要求,相关合法条件,在这些必须条件中筛选合适的义务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服役。军人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吃住全部由军队免费提供。此外,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放津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出行旅游均可凭借军人身份获得优待,国家和军队代缴养老保险等费用。退役后可推荐就业、分配地方工作、报考国家公务员等。(2)募兵制汉武帝连年与匈奴作战,保卫开拓边疆,单纯依靠征兵制度,兵力供应不足,于是选取募兵的方式来开辟新的兵源。到了西汉后期,募兵的方式逐渐成为最主要的兵力来源。另外汉代也曾发奴为兵,东汉时期以募兵制为主,逐渐废除征兵制,应召的人员主要有农民、少数民族、商人和刑事罪犯等。招募办法主要依靠从军优待政策,如财物发放和免除赋役等。受募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体、技能条件,而且要勇敢。应募为兵者,享有一定的赏赐和福利待遇。现代志愿兵役制度为募兵制,公民完全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自主与军方签订服役合同。相比于汉代兵役,当今的军队福利更优质,时处和平年代,人民也更向往军人的生活,乐于参军。(3)谪戍谪兵就是将罪犯充军,两汉时期很常见,但并未形成正式的兵役制度,只不过是在兵源匮乏的时候所用的权宜之计。我国现行的《兵役法》[13]第16 条规定,有犯罪先科的人不在征兵范围内,从而保证了我军良好的风气。(二)汉代兵役制度对现代兵役制度的启示西汉的轮流兵役制度不给军饷,自备食粮,力役制度,纳人口税加大百姓生活压力。东汉以募兵制为主来召集军队作战,却给了州牧机会来组织自己的势力,导致了中央丧失了军事领导权。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并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4],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士兵的素质,能更有效发挥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保卫国家安全。现代兵役制度体系下,无论征兵募兵,待遇均能保证士兵家庭物质上过得幸福,这样士兵才会安心服役。此外,现代军人退役后也要优待,如分配工作,重新报考事业编制工作等福利待遇。征兵制度对于国家力量有很大的影响,征兵制度的发展对于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举重轻重的作用。结语汉代兵役制度依照秦朝的制度继续实行,又结合时代特征做出了适当的调整。汉朝注重王权至上,把征调兵役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关于人口税收,任凭圣意减轻赋税的做法,体现着汉代兵役制度在不断阶级斗争的过程中不断进步,这有利于缓解阶级矛盾。本文从国防和民生两方面分析汉代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充实军力,汉兵役制度为三种服役轮流制,有着保持年轻鲜活军力的优点,也有服役时间短暂军心不齐,无战争时军事力量相对削弱的缺点。汉代力役、人口税款等不公平制度于民生方面有着消极影响,后来实施的“二十三始傅”在民生方面有着一定的改进。从汉兵役制度得来的启示和教训,成就了如今相对完善且公平的现代兵役法。对于汉兵役制度的其他方面分析,还需进一步的考证和研究。参考文献:[1]张寒.汉代兵役制度研究[J].人民论坛,2011(26).[2]陈大志,王彦辉.秦汉时期徭戍制度研究述评[J].中国史研究动态,2015(3).[3]王晋.中外兵役制度比较[J].才智,2010(29).[4]靳玉峰.历代兵役制度概述(二)秦、汉时期的征兵制[J].中国民兵,1985(11).[5]黄天华.中国财政制度史: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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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防科技工业 网址: http://gfkjgy.400nongye.com/lunwen/itemid-6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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